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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会的发展要旨:需要用产品观念替代服务观念
  • 2008/8/20
  • 深圳市邵阳商会
  • 9906

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冯兴元教授

现代商会的发展,一个是需要商会法,第二个就是服务要作为产品来提供和销售。立法环境不好的时候,即便没有商会法,但有些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的商会法惯例的一些条例甚至惯例也行。否则,立法会把真正意义上的商会扼杀在摇篮之中或者搞死。应把服务概念淡化、取消掉,取而代之产品概念,即向面向成员的需求向成员提供产品,以此换取成员的支付。商会的资金来源包括基本会费,捐款,和对特定商会“产品”的匹配性支付。我国许多行业商会主要靠捐款,甚至往往连基本会费也不收。很多无作为的“休眠性”行业商会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而提供不了多少服务,因为它没有面向会员需求把服务作为产品来出售以获取回报。没有这个机制,就只靠捐款,这是没有发展前途的。比如是主席10万块钱,副会长5万块钱,秘书长再降一点,常务理事再多少,基本上会员不交钱了。这种商会成不了气候。商会要把握需求,面向会员的需求向其提供服务产品,你的产品能向成员卖得出去,你就成功,你就实现了最佳服务。你就是真正的企业利益代言人。行业商会里基本会费是要交的,一方面用来维持基本的运作和服务,另一方面让会员企业感受到其有付出,而且值得付出。但成功的现代商会和行业协会,实际上需要面向需求向会员出卖产品,从而获得会员的支持,包括对应的支付。比如温州烟具协会曾经成功集资应诉欧盟的反倾销案。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现代商会产品里面最重要的一块就是维权(advocacy),现有工商联的系统作用虽然有,但它不能普遍维权的,可能进行选择性的维权:商会成员实力大,企业老板自己本来就有律师,同时也可以借助工商联,自身可能本来就是副会长或者理事,由工商联出面跟政府协商解决问题。但是,小的会员单位怎么解决维权问题呢?不好解决。在很多地方的商会甚至都不要小的会员单位,现有商会框架内你怎么解决其利益代表问题?

商会是属于会员自治的,我们从四方面独立性考虑,机构、预算、人事、运作独立性,在现有政策框架和工商联体制内,这四个独立性你能实现什么?很难。内部或者正式挂靠工商联的行业商会里面有一些质量较好。尤其是一些异地商会更是如此,比如浙江、福建,广东商会在内蒙、重庆,都是商业化非常厉害,它们就是依靠面向需求出售产品:我是会员,我有需求,我愿意出钱,也能够支付得起,而且我也能买到服务,买到的这个服务就是产品化的服务。这才是企业所需要的行业商会。

两年前,我作为联合国工发组织私营部门发展专家调查了四川、重庆、内蒙古55个工商联及行业商会。可以看到有很多的行业商会,还有妇女企业家商会,三十几个商会成员,然后她们就决定不要发展更多成员了,这样就变成了俱乐部。其实商会必须有行业代表性和覆盖面才称其为商会。几家几户企业不能成其为商会。还有内蒙有个葡萄商会,实际它就是一个企业从农民那边收购大量的葡萄卖给超市,企业和农民一起组建这个商会。但这怎么能叫商会呢?不是说你把供方、收购方加在一起叫商会、协会,都不对路。会员必须是一个行业内的企业方。

还有一个问题涉及竞争法问题。像内蒙的一家煤炭协会,每年约定价格上浮或者压价幅度,按照奥地利学派较长远来看这种价格卡特尔是会不攻自破的,但是我们都生活在即期世界当中,有时候该打破就尽快打破,也是好事。

有位好友认为中国商会和行会的改革方向可以是把各地商会、行会变成总体上“一地一业一会”的模式。依我看,这种方向还不如德国的操作方法。德国的操作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工商会,是法定的、因而是强制性的。每个企业都要入会,但德国工商会不受国家或地方财政部的任何补贴或赞助。这套机构行使一些准行政职能,比如考核和颁发执照,提供培训,传达一些政府法规政策,向政府转达一些企业关注点。但法律规定其要代表工商企业的利益。此外还有许多行业协会、雇主协会,根据协会来注册的,比较自由,体现协会自由原则。这里可以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中国就不能搞这种两者并存的混合制?既有这种强制性法定会员制的,同时又允许多元化、多元主义的方式?当然,德国目前的社会福利国家色彩太浓。但这恰恰与很多相关管制性法规过多有关。比如法律规定雇主协会等行业协会要和工会谈判集体劳资合同,这一合同最终强加给行业或者区域内所有的企业和雇员。这种集体劳资合同往往有利于在职者,不利于潜在进入劳动力市场者、失业者和低素质工人。因此,有些权力不应该授予商会、行业协会、工会。要让协会自由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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