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邵阳商会第三届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邵阳商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 缩写:SS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原则上由邵阳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等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会员关系,发挥邵阳籍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团结和引导会员,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推动邵阳与深圳两地发展与合作,为邵阳、深圳两地经济共同繁荣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工业路上塘商业大厦3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及时反映会员的经商环境与正当诉求,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积极为会员服务,规范在深圳的邵阳籍工商户经营活动,引导会员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开拓市场,有序竞争;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财会、融资、及市场拓展等服务,组织会员进行培训、经贸洽谈,科技交流等活动,为会员之间进行资源整合;
(四)加强深圳市与邵阳市的经济协作与交流,为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开展工贸活动,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
(六)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把商会搭建成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的优秀平台; (七)加强与邵阳市有关部门和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的贸易往来、经济协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原则上吸收邵阳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法人、股东(要求有办公场地),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证券分析师等,拥有执业证书,或其它社会团体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认同本会文化;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初审,并经会长、执行会长或会长常务会审批;
(三)缴纳担任本届相应职务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和商会职务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关心和支持深圳、邵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八)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届4年):
(一) 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90万元;
(二) 执行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0万元;
(三)常务副会长(监事长):5万元/ 年(老会员10万元/届,新会员15万元/届);
(四)副会长:2万元/年(老会员5万元/届,新会员6万元/届);
(五)理 事:3000元/年(老会员9000元/届,新会员10000元/届);
(六)会 员:1000元/年(4000元/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会员自缴清当届会费起方可享有相对应级别的会员资格与权力,在每届任期届满后不续缴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罢免或除名,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表决会长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表决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表决理事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和会长;
(八)审议和表决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出席会员人数未过三分之二时,大会延期召开,并决定下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如延期召开的会员出席人数仍未过三分之二时,可按实际到会人数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会员,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大会议程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四)听取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五)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大会;
(六)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顾问;
(七)批准工作机构的设立、撤销;
(八)制定管理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组织实施下一届会员大会的召开;
(十一)向大会提交对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罢免提案;
(十二)其他需要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代表理事会讨论决定本会涉及人事、行政、财务、商会发展等重大事项;经会长提名,决定聘用和辞退秘书长。会长办公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须有过半数的会长办公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会议
(一)本会设会长常务会议。
(二)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5-13人组成常务会议成员(简称常委),会长常务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监事长、秘书长列席会长常务会议。
(三)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本会日常管理工作由本会常务会负责。会长常务会议负责组织落实会长办公会决定、决议;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参加,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委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对重大财产的购置、处分以及对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财务资金运作予以检查监督;
(五)组织对会长离任审计;
(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进行财务年度审计,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实施专项审计;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
(九)监事会可以派员列席会长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等本会内设机构会议;
(十)对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不称职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以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
(十一)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十二)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十三)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决定并要求与监督议题相关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工作人员等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三条
(一)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
(三)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荣誉会长若干人。名誉会长经会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上届及之前历届会长为本会当然的荣誉会长。
第三十八条
(一)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4年,最多可连任两届。会长候选人由十名以上的会员或五名以上的理事或副会长及以上人员联名从副会长及以上人员中推荐,交大会进行选举。
(二)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始得当选。
(三)三名会长候选人得票均未过二分之一时,从其中淘汰得票最少的一位,进行第二次投票,由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当选。
(四)两名候选人得票均未过二分之一时,直接由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当选。
(五)会长候选人应在投票选举前向大会全体会员发表参选演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二)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
(六) 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七)答复监事长提出的监督意见;
(八)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责;
(九)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及以上人员中选出新的会长。
第四十条 执行会长
本会设执行会长一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会长时间一致,是商会的核心领导成员,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会长做好商会的工作;
(二)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的职权;
(三)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
(四)代表会长出席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举行的重大活动;并配合会长做好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五)负责研究、审定商会工作报告,参与制订全年的工作计划;参加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常务会长会议、常务办公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
(六)贯彻执行各项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七)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人,专职副秘书长和兼职秘书若干人,秘书处专职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秘书长人选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条件由理事会拟定,会长在应聘人员中推荐候选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出席理事会议和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三)秘书长每年应向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作述职报告,接受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的考评。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和岗位责任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和执行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
(六)提请会长常务会议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七)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领导组织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秘书处应将每月开支的明细账向会长办公会议和监事会备案,以供会长办公会和监事会查询。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全体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 本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检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进行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经贸活动、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社会组织名称)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注销决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启动修改章程程序:
(一)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本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三)本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的;
(四)本会理事会提议的。
第七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所列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不包括本数在内,其他所列数字,应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要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公告通过本会网站颁布,本会各项会议通知应当以参会人员在入会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为准,会员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当书面告知本会秘书处。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8年4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