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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走关系”的越多,“潜规则”破产越快
  • 2012/10/16
  •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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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汝祥,通过实名微博称朝阳区一工商所人员向其“暗示走关系”,并称握有录音证据。对此,朝阳工商分局于通过“首都工商”官方微博回应,希望姜汝祥尽快与其联系,提供证据材料,协助查清事实。(10月14日《新京报》)

  锡恩公司被查的原因是“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图书及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并因此而面临处罚。而锡恩公司认为自己自己仅是“将研究文章等集成册,提供给培训和咨询的客户”,就像学校发学习资料一样,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处罚必须建立在违法事实的基础之上,对于朝阳工商部门来说,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锡恩公司违法事实存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即可。

  但事实却是,工商部门似乎拿不出什么证据,否则也就不会处理起来一拖再拖,长大一年之久了。而在这一年的时候内,工商部门一直在做的,不是收集证据、指证违法,而是一再“暗示”该公司“走走关系”,因为“你那边要想把这件事情给打住了,平息了,还是要你们走关系”。

  所谓的“走关系”也就是私下里用钱去疏通一下关系,拿钱来摆平违法的事。要么走关系,要么接受罚款,在这两者之间,工商部门一再推荐的是“走关系”,看来,“走关系”对于工商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来说,一定比罚款得到的收益更大。而“走关系”若想为企业所接受,其所付出的成本也一定比接受罚款要小得多。也就是说,“走关系”对执法者和执法对象来说,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且不论这种“双赢”是否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这里的“双赢”一般来讲还有一个前提,即执法对象确实存在违法事实。也就是说,执法者必须在抓住执法对象“把柄”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迫使执法对象就范。不过在这一事件中,“把柄”是否存在还是个疑问,但在这种情况下,执法者竟然还敢于迫使别人就范,就是在于其手中不仅有执法权,还有“合法伤害权”。

  “潜规则”的威力就在于,如果你不肯就范,或者不仅不肯就范反而搞个“鱼死网破”,那么,为了维护这一规则的正常运行,以继续从中获取利益,即使你是合法经营的公司,只要在其管辖范围内,这些执法部门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合法伤害权”,对你的正常经营进行干扰,直到你付出代价,接受这一“潜规则”为止。

  所以,将执法部门“走关系”的“暗示”公之于众,需要很大的勇气。“潜规则”就像是一道无形的墙,接受这一规则的人,虽然会损失一些利益,但却会因此而享受墙的“保护”。而偶尔的试图破墙者,必然会撞得头破血流。但是,若想最终破除“潜规则”的无形的墙,却不可缺少这些破墙者。一两个破墙者可能会得头破血流,但当这样的人越来越多时,被撞得头破血流的就不再是破墙者,而是“潜规则”的维护者。

  张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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