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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要求亏损企业预缴所得税
  • 2012/4/16
  • 第一财经日报
  • 10533

湖南邵阳要求亏损企业预缴所得税 转移财政压力

随着财政收入增幅明显回落,各地财政增收的任务压力正在增大,各种特殊增收办法正蠢蠢欲动。

       财政部4月13日公布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财政收入同比增长14.7%,比去年同期(33.1%)回落18.4个百分点,其中税收收入同比增长10.3%,比去年同期(32.4%)回落22.1个百分点。

       财政部称,财政收入增幅明显回落的首要原因是经济增长放缓。由于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销售品零售总额、一般贸易进出口、商品房销售额等数据都出现同比下降,相应的,增值税、营业税、进口环节税收、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增幅大幅回落。

       税收的大幅回落令税务机关预感到今年完成税收任务的压力很大,最近中央和地方均出台或是计划出台的一些扩大税源的项目,试图由经济形势较好时法定应征实际未征的“弹性征管空间”提取更多的资源。

       亏损企业“预缴”所得税

       湖南邵阳用的办法是到企业查账,让企业把未来的所得税“预缴”上来。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一份《邵阳市企业所得税分类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则显示,该市将全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各县年度入库所得税排名前五的企业,还有金融、保险、证券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等,它们的税收用查账征收方式;而第三类则是符合国税总局规定的属于核定征收(会计账簿不健全,对产量和销售额征税)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特别的规定在于第二类,这些企业将被实行“查账征收,定率预缴”的征收方式,定率预缴则是指企业在预缴申报所得税时,采用“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计算预缴税款,即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行业预缴率乘以营业收入来确定企业应预缴所得税额的方法。

       具体来说,农林牧副渔业对应1%的预缴率,电力、热力行业则对应3%的预缴率,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娱乐业则对应2.5%的预缴率。在《办法》的末页,有一份针对18个行业的预缴率表。

       《办法》注明其颁布之日为去年底,自今年1月1日施行。

       “实际上,我们是3月份才得知,我们被归入第二类企业,需要到国税局去签字同意这种分类认定。”邵阳一名水电行业企业主告诉本报,这一政策几乎激起了当地全行业的质疑。

       “水电属于投资大、周期长,获利较慢的行业。”上述企业主在邵阳投资水电已有七八年,而其水电企业发电已有三四年,但是目前尚未盈利。

       “对符合查账征收的企业,不据实预缴,而是以营业收入定率预缴的方法,实质上是擅自扩大额定征收范围,不顾企业有无所得(利润),增加营业税率的加税行为,税务局没有这个权力。”该企业主认为,按照法律,企业尚未盈利就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他的企业此前也没有缴过所得税。

       不仅这名企业主对此有异议,其整个行业都对此颇为不满,本报获得的一份《报告》显示,邵阳某县水电行业协会的主要会员于3月19日召开研讨会,形成系列意见认为,该县的绝大部分发电企业都是小水电,属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由于物价飞涨、电价基本不涨、基建投资过大等种种原因,绝大部分企业都是亏本经营:“企业依法纳税是其应尽义务,但搞一刀切的方法征收所得税,有违国家税收法规,增加了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协会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对各企业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要求和行动表示支持。”

       “我们去找了国税部门负责人,表达了我们的意见,但是不被接受,这个办法会被强制执行。我们也希望通过一些商会介入,和主管部门沟通。如果不行,则可能在缴税后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企业主称。

       在2012年2月17日发布的《邵阳市政府工作报告》中,该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907.2亿元,增长13.2%,增速比全省高0.4个百分点。同时,财政收入达到66.3亿元,增长27.8%,其中市本级财政收入达到17.4亿元,增长28.5%。财政收入的增幅为地方GDP增幅的2倍还多。

       上海资深税务律师荣红梅则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通常缴税是要求如实申报,如实缴税,虽然房地产行业有过按完工率的比例预缴,但是光凭行业进行分类预缴还是有些问题。而记者从其他省市地方国税部门了解,也没有类似做法。

       附:企业所得税参考预缴率(资料来源:邵阳市企业所得税分类动态管理办法)
行 业
预缴率

农、林、牧、渔服务业
0.2%-1%

工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2.5%-3.5%

有色金属矿、黑色金属矿

及其他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3%-2%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5%-1.5%

农副食品加工业
0.3%-1%

水泥制品业
0.5%-1.5%

煤炭等非金属矿采选
2%-6.5%

其他工业
0.5%-1.5%

商业
机动车、钢材
0.1%-0.3%

化肥、农药、农产品销售、家电销售
0.3%-0.5%

商业批发
0.3%-1%

其它商业
0.5%-1%

交通运输业
1%-3%

房地产开发业
1.5%-2.5%

住宿、餐饮业
1%-3%

建筑安装业
0.5%-2.5%

娱乐业
2%-2.5%

其他行业
1.5%-7%



       不再睁一眼闭一眼

       另一种备受争议的做法是调整进口关税。

       昨日是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执行的第一天,根据新规,大部分高端滋补品及化妆品的完税价格都有大幅提升,部分电子产品如键盘式笔记本电脑和摄像产品的税率有所下调。

       新规中备受争议的是“奶粉税”,“每公斤200元,税率10%,2.5公斤以下免征”被误读为“价值200元的奶粉按照10%的税率征税”后,普通民众和网上卖家都大呼吃不消。后来海关做了澄清称,奶粉税率在新规中并无变化。

       还有一些地方将一些新兴而有较大规模的业务纳入征收范围。

       4月8日,松禾资本投资总监张春晖在微博爆料称,上海市某区税务局已经开始对资本公积转注册资本征收25%的税,包括增值溢价部分。

       网店也总被税务部门“惦记”。继武汉国税局对淘宝商城某网店(兼有实体店)征税430余万元之后,上周河北省某市国税局约见了38家淘宝商城中的大型网店要求补税。阿里巴巴表示,企业网店向国家照章纳税是必然趋势,目前征税也主要针对的是规模较大的企业网店,对个人网店还没有严格执行。

       若完全按照国家规定,天猫商城卖家不仅要开始缴纳17%增值税,还要征收企业所得税25%,对于为数众多的淘宝商城网店来说,这笔税款总额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上述这些税种都不是新出台的税种,就像去年热议的“馒头税”、“月饼税”一样,都属于税法规定的税种,只是一直没有征收。一旦地方出现税收紧张,这些税种就会被重新提出来,作为扩大的税源。

       弹性征管空间

       在施正文看来,在财政收入压力大的时期,税务机关之所以能设法完成任务,是因为中国原本就存在一个相当大的弹性征管空间。

       据施正文研究,若税务机关能按税法要求将所有的税都收上来,那么中国的名义税负可能会达到50%,但实际上,2009年,中国税收收入59521.59亿,按照2009年GDP最终核实数340903亿元计算,小口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7.46%。法定税负和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形成了税务机关巨大的征管空间。

       由于存在这样的征管空间,税务机关对于绝大部分企业并不是按照税法要求的“应收尽收”而是“打折征收”,其中重要的变量就是当年的税收任务。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减少“打折幅度”,在实践中的做法就是要求企业多报营业额,从而能够多征收营业税,但这个额度不会超过税法所规定的数额。“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企业仍然可以算是偷漏税的,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它所缴纳的税额可能会上升,也就是说企业的负担会加重”。

       一位山西基层的税务人员也向本报表示,不管当地经济形势如何,近年来他们每年都有10%到12%的税收增长幅度,有时到了年底税收任务完不成,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提前将明年的税交一部分入库,而且这并非官方意义上的预缴,因为企业并没有发生相关的业务。

       这种经济好则放松,经济差则收紧的计划式税收管理对经济周期会形成放大影响。施正文表示,经济下滑时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应该与GDP的增幅相称,若仍是那种超常规的增幅,则表明政府正在从民间抽取更多的财富。

       附: 邵阳市企业所得税分类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1月11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工作“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湘国税发〔2008〕125号)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湘地税发〔2008〕4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 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动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财务核算的规范程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的多少等情况,按年度对所得税企业进行科学的、动态的分类。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相应的征收方式,突出管理重点,实施动态转换,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堵塞企业所得税管理漏洞,营造公平的所得税缴纳环境,逐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动态管理遵循“科学分类、强化预缴、动态管理、完善汇缴”的原则。

第二章  科学分类

第 五条 对全市范围内的所得税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科学分类:

(一)财务核算的健全度;

(二)所得税纳税遵从度;

(三)所得税贡献率的高低。

第 六条 按上条标准,对全市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共分为三类:

(一)一类企业。包括以下几种企业:

1.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指各县(市、区)局所辖年度入库所得税排名在前五名的所得税企业;

2.从事金融、保险、证券业务的企业;

3.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4.上市公司;

5.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6.核算健全、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

(二)二类企业为除一类企业、三类企业以外的查账征收企业。

(三)三类企业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应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第 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餐饮、娱乐企业原则上按三类企业实行管理,特殊情况需列入二类企业管理的必须报经市局审核确认。

第八条 新增所得税企业当年暂按一类企业管理。

第 九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工作由各县(市、区)局按年度进行。每年2月底以前完成对所有所得税企业的分类及预缴方式认定。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部分企业的分类及预缴方式认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分类及预缴方式认定表》表样见附件1。

第十条 为加强所得税分类认定管理,各县(市、区)局应将一类企业的认定结果报市局备案管理。

第三章 强化预缴

第 十一条 一类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据实预缴。一类企业应按季(月)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报送财务报表和其他涉税资料。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一类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等数据动态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历年所得税贡献率纵向对比和同行业所得税贡献率横向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贡献率的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促使企业达到合理的税收负担。

第 十三条 对二类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定率预缴的征收方式。定率预缴是指企业在预缴申报所得税时,采用“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计算预缴税款,即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行业预缴率乘以营业收入来确定企业应预缴所得税额的方法。

二类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所得税额=营业收入额×预缴率

第十四条 二类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相关数据填入第24栏“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同时,为了真实反映企业原始数据,还应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二类企业季度申报表(A类)明细表(见附件2)》。

第十五条 二类企业存在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其按照定率预缴方式逐季计算的应预缴税额,与此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十六条 二类企业从事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项目的,其免税项目所得可以不实行定率预缴;按税法规定享受其它相关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本年预缴时暂先按确定的预缴率全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税款,次年汇算清缴时再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优惠的所得税税款。

第 十七条 各县(市、区)局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模型测算,合理制定本县(市、区)二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率。制定预缴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缴率原则上应在企业所得税参考预缴率(见附件3)区值空间内确定。个别特殊行业预缴率的确定需要突破参考区值空间的,可由各县(市、区)局另行确定。

(二)预缴率应按行业制定,行业内企业预缴率基本一致,但对个别企业如有特殊情况确实不适用行业预缴率的,可以单户确定预缴率。特殊情况是指:

1.个别企业经营较困难,确实存在经营亏损,如按行业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难以负担;

2.个别企业经营效益较好,盈利水平高,如按行业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会造成预缴金额大幅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二类企业的预缴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相同行业的征税幅度的下限。

(四)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信息交换共享,互相传递预缴率确定信息,确保本地区国、地税所辖企业的所得税预缴水平大致平衡。

第 十八条 各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二类企业的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重点是审核二类企业是否按季申报预缴所得税款、季度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收入逻辑关系是否相符、使用预缴率是否符合规定等。对存在问题的,税源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到位。

第十九条 对三类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中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不得低于办法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 二十条 税务机关通过评估或稽查发现一类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隐瞒利润造成少缴所得税达到30%(含)以上的、或虚增亏损50%(含)以上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外,还可对该企业类别实行动态调整,在下一年度降为二类企业进行管理。

第 二十一条 二类企业所得税预缴率应实行动态调整,对在分类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二类企业预缴率过高或过低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 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类企业财务核算的监督审核力度,督促企业完善和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提高所得税纳税遵从度,引导企业由二类企业向一类企业过渡。

第 二十三条 对以下二类企业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从下一年度起将该企业改按三类企业进行管理。

(一)财务制度不健全、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核算严重失真的二类企业;

(二)以各种不当理由拒不执行定率预缴所得税款的二类企业;

(三)年度申报时报表反映有应退预缴税款,但经税务检查严重不实的二类企业。

第二十四条 二类企业账簿设置齐全、核算规范且连续三年规范执行定率预缴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检查无偷漏所得税问题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晋级为一类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三类企业实行以下动态管理:

(一) 采用核定定率征收的企业收入或成本费用长期为零、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收入成本核算不实的,应将其转为核定定额的征收方式。

(二)采用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收入或成本费用已具备核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转为核定定率征收。

(三)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辅导力度,逐步引导其向二类企业晋级。

第五章 完善汇缴

第二十六条 汇算清缴工作是所得税工作的重点,也是分类动态管理的关键,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分类动态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汇缴工作水平和成效。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分类设置情况、类别特点等制定有针对性的汇缴管理措施,完善汇缴机制,堵塞税收漏洞。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继续鼓励和引导部分企业实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制度。对于一类企业及年度申报需退税(体现多交)的二类企业,可由中介机构实施汇缴鉴证。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一类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实施专项评估检查。

(一) 所得税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较上年大幅减少的;

(二)营业收入增幅与应纳税所得额增幅不配比的;

(三)年度申报反映有大幅亏损的;

(四)年度申报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二类企业年度申报的事前辅导。督促二类企业如实申报营业收入、规范成本核算、准确申报应纳所得税。

第三十条 二类企业定率预缴后年度申报表反映应退(多交)税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为企业办理税款退库手续,并实施评估检查。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优化纳税服务,及时了解分类动态管理中企业遇到的各类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措施,促进企业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订实施方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局”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局”是指各自对应的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邵阳市国家税务局、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及修订。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另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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